《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日前,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起草了《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并经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新的《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在征税范围、乘用车计税依据、税负结构、税收优惠、征收管理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适用税额、部分减免税、缴税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定。我省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地方税权范围内明确了我省车船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政策以及缴税期限等有关规定。一是在《车船税法》规定的排气量对应税额幅度内,根据国家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同时兼顾与邻省税负基本一致的原则制定了我省的税额标准,即排气量为1.0至4.0的车辆分别对应税额为240元至4500元/年。二是为照顾农民利益,在保持我省现行公共交通车船免税政策的基础上,明确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三是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对不需缴纳交强险的应自行申报纳税,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对缴税期限做出了相应规定。(王业伟 作者马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