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7    浏览次数:4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望城区人民政府:

  为强化工作责任,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全面实施,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1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经报请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附件: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全面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通过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考评,以点带面,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公正客观。科学设计考评指标和程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能基本反映工作成效;三是鼓励创优。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四是统筹衔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与地市和部门的绩效评估挂勾,上下衔接。

  第二条 评价依据

  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19号])

  2、《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行动方案

  3、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

  4、洞庭湖生态经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评价范围

  1、岳阳、常德、益阳以及25个县市区

  2、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评价内容与方法

  1、年度评价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为主,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评。市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评纳入规划中期或终期评估中统一进行。

  2、工作考评根据重点工作、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推进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具体指标和分值按照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工作要点和职责分工进行设置。

  3、全部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采用分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总得分。分项指标根据该事项完成情况确定得分分值范围。

  4、各地各部门按得分总分排序,如果总得分相同,考核评价事项多的优先排序。每年评出优秀地市1个,优秀县(市、区)8个,优秀部门5个。

  第五条 评价结果运用

  1、考核评价结果按照评价得分进行排名,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绩效考核办,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评价结果。

  2、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地方和部门的绩效考核。

  3、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地方和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地市奖励15万元,部门奖励10万元,县(市、区)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和部门奖励落实到个人。

  4、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地市和县(市、区),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安排、建设用地、资金扶持、招商推介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六条 组织实施

  1、考核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只组织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望城区)的考核评价,其它县(市、区)分别由三市组织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每年考核评价一次。1月31日前,各部门、三市和望城区分别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评价结果以及本地区排名前三位的相关资料等考核评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3、各地各部门要对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可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两年的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切实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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