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

  现将《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请按照该办法规定,规范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保障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29日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成效,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和江苏省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国家标准委和省质监局批准立项并实施管理、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依据项目任务下达主管部门不同分为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标准委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项目由省质监局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质监局按照本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依据内容不同进行分类,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标准化试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等项目。项目类别可以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负责省级项目的规划计划、综合管理及考核验收;统一负责向国家标准委推荐国家级项目,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对国家级项目进行管理及考核验收。

  第六条 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质监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协助管理单位完成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省级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计划下达等环节。

  第八条  各市质监局、省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部门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申报省级项目,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项目应符合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基本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立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三)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

  第十条  省质监局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省级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资料评审和质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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