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投资〔2013〕129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第十一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正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凡上述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本计划下达的投资计划视同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每个项目仅下达一次,此后项目年度投资额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五、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附件: 2013年第十一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