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药检定所关于继续做好农药登记产品电子标签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2

  省内各农药生产企业:

  为加强农药登记标签管理,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继续做好农药登记产品电子标签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药登记核准电子标签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已取得农药登记的尚未公布电子标签的产品,包括已公布临时登记产品标签,但产品已转为正式登记的产品。

  二、采集程序

  (一)尚未公布电子标签的产品

  农药生产企业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企业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后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按照农药登记核准标签的内容,通过标签采集管理系统,输入相应产品信息,经核对无误后,保存并发送至省药检所,并将登记核准标签复印件提交省药检所。

  省药检所根据登记核准标签内容,对农药生产企业填写的标签内容进行核对并保存。符合要求的,提交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采集系统中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

  (二)需变更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内容的产品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变更已核准公布标签的,可以提交以下资料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变更:

  1、变更申请书,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并附具相关资料;

  2、变更后的标签样张;

  3、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原件;

  4、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农药生产企业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本企业未公布电子标签录入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并向省药检所提交电子标签和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复印件。省药检所于2014年7月30日前,对辖区内企业填写的标签进行核对,提交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2014年12月30日前对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境外企业提交的标签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企业的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内容的输入和核对工作,及时上报省药检所。

  (二)保证标签质量。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内容,正确输入标签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农药登记核准标签内容。

  (三)做好服务工作。省药检所由监管科具体负责农药登记产品电子标签采集工作,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对未公布电子标签的产品及时申报,做好农药生产企业服务和指导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人:靖广林(025-86263930)

江苏省农药检定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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