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2

  赣商政法字〔2013〕234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行政矛盾、解决争议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结合全省商务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商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商务系统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7月15日

  

江西省商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商务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务行政调解的内涵和重要性

  商务系统行政调解是指商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 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行政调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商务系统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全省商务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商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商务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务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化解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省商务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商务系统行政调解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公平公正原则。商务系统行政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商务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3.积极主动原则。商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争议纠纷,积极主动调解争议纠纷,积极主动探索化解争议纠纷的措施和方法。

  4.注重效果原则。商务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商务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和职责分工

  (一)主体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商务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商务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

  (二)职责分工

  1.省级商务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厅政策法规处是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制定及相关协调、推进、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是行政调解的主体,负责对涉及工作职责范围的行政争议和主管行业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2.市、县两级商务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市、县两级商务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由其根据本单位职责自行确定。

  四、商务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范围

     商务行政机关在处理以下争议纠纷时,应当优先使用行政调解程序。

  1.商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涉及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商务行政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商务主管的内外贸、招商引资、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对外投资等行业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3.信访调解工作。信访工作要坚持主动优先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重点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上访等社会矛盾纠纷,尤其是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优先进行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商务行政类纠纷。

  (二)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商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商务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商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商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商务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商务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商务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商务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商务行政调解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从商务行政机关决定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5.行政调解终止。对在行政调解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商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后,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6.案卷归档。商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全程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束后,商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所有案卷文书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7.调解结果回访。商务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商务行政调解工作是促进商务方面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的新举措,各级商务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商务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或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调解工作运行模式。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二)创新机制,紧密衔接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商务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建立起行政调解信息上报、案卷归档、宣传培训、督查考核等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优势互补。

  (三)抓好落实,严格问责

  各商务行政机关要根据本辖区商务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对因调解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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