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7    浏览次数:1

沪教委民〔2015〕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制度,是指民办学校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学校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审批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三、建立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应制定本校的年金方案,签订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

  四、已实施年金制度并正常缴费的民办学校,应将经账户管理人盖章确认的缴费凭证等材料,在校内公示并送教育行政部门。

  五、根据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有关专题会议精神,鼓励民办高校对目前离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专职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进行年金加速积累,但不得超过当年度本校个人账户平均分配水平的5倍。

  六、建立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和原则,在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实施,确保年金工作规范有序。

  七、民办学校建立并实施年金制度,是申请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收入与学费收入同步增长的动态机制,切实提高教师待遇,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不再使用。今后国家及本市的年金政策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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