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2-02-08    浏览次数:2

  近年来,中央明显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继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几次专题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财政积极运用财税政策工具,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努力改善发展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

  自2004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来,专项资金规模逐年扩大,支持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8.7亿元,比上年增长8.6%。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二是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集约化、集聚化发展,鼓励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三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四是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多元化新兴国际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服务环境。

  记者注意到,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央确定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

  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同时,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至3%等。

  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具体包括: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增值税方面,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提高到5000元—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提高到300元—500元。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元—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元—500元。二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三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四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央财政又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出台优惠政策,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3年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有关专家分析说,小微企业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国家从各个层面进行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这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同时,国家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这对鼓励、培养创业精神,促进就业等都有帮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财税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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