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27    浏览次数:1

沪经信生〔2015〕394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进一步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根据上海产业创新转型要求,我们制订了《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2日

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在总结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体战略,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根据“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及“四个中心”建设目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围绕“四新”经济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和二三产业融合,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特色,推进产业链延伸、产业集聚和创新联动。以产城融合和产业综合体建设为核心,坚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指导原则,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园区功能提升,推动上海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区县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优势,形成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统一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

  ——市区联手,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市区联手,以区为主,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聚焦,因地制宜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

  ——规范建设,建管并重。明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标准,优选主体,加强规范,稳步推进;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管理,定期开展复审评估。

  ——区区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联动合作,实现各园区协同创新、优势互补。

  三、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主要发展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物流、融资租赁等金融专业服务、专业维修等售后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服务、专业中介、商务咨询、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产业,建设形成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的功能区域,形成一批对接产业链上下游、集聚重点产业和“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四、规划布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规划布局重点与区域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新城产城融合建设、传统工业基地改造提升、新兴制造业基地配套、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城市外围发展、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提升改造等相结合。

  五、建设程序

  市区(县)两级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协调推进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指导、认定、推进和评估。各区(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和具体组织推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复审评估。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设立分为创建和认定两种类型。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申报。

  (一)创建类

  1.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提出创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请:

  (1)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发展重点,特色鲜明;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规划要求;

  (4)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

  (5)有规范的开发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监测、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6)能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等。

  2.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申请单位和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3)四至范围图和用地性质说明、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4)产业发展规划;

  (5)区域环评情况;

  (6)创建实施方案;

  (7)其他相关文件。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按照市、区(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评审,并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土地局、环保局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和提出意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创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并办理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建工作手续。

  (二)认定类

  1.申报条件

  园区单位除具备创建的(1)-(6)项条件外,规划开发区域内生产性服务业须达到一定规模,可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申报认定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

  2.申请材料

  (1)-(3)同创建申请材料;

  (4)业态发展和形态建设情况;

  (5)区域环评审批意见;

  (6)基础管理情况;

  (7)其他必要材料。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土地局、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3)初审时,区(县)职能部门应与市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园区运营管理、相关配套环境、公共服务功能等进行审核;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与周边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情况等进行审核;区(县)规划土地局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四至范围图、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进行审核;区(县)环保局在市环保局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区域环评要求进行审核。

  (4)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汇总区(县)各职能部门的初审意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5)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并办理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认定手续。

  六、建设内容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上海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指南,积极吸引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高端项目落户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展示交易、研发设计和国际交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园区的服务能级。

  (三)完善配套服务环境。不断提升、完善园区各类配套服务和环境,通过设立“众创空间”等,支持园区内各类创新创业。

  (四)开展园区对接联动。通过产业链延伸、资源对接和跨界融合,加快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之间的联动互动、对接合作、协同创新。

  (五)探索创新开发模式。探索“基金基地”等创新开发模式,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创建一批“四新”经济创新基地。

  (六)扩大品牌辐射效应。进一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品牌影响力,扩大品牌辐射半径,将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成为集成新型产业生态链的枢纽和基地。

  七、评估和复审

  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年度评估和复审。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估为不合格:

  1.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形态建设及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招商引资未按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

  2.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3.其他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要求的严重行为。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每两年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参考年度评估,结合日常的不定期检查,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较为全面的评审。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审不合格:

  1.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

  2.年度评估结果与复审意见有重大出入且无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复审不合格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报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并责成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在一年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报。

  八、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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