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执收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1    浏览次数:6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各种乱收费,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4】42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2】59号),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对截止2014年7月31日我市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经清理审核,在《2013年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4年兰州市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截止2014年7月31日兰州市正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标注▲号的为涉企收费。

  二、2014年7月31日以前兰州市各县区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对拒不执行和纠正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2014年8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止2014年7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报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五、各县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市(州)、县(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州)、县(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

  六、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同时,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七、收费目录公布后,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区和市级单位进行检查。对超出目录范围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我市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新增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城运处、运管处执收的收费项目,不包括省上垂直管理的兰州市地税局、兰州市国税局等部门的收费项目。

附件:《2014年兰州市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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