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电软〔2013〕760号
各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6日
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为进一步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广西软件产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组织管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三)公布认定广西软件企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广西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是:
(一)广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