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1号)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有关开展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名牌培育等方面的要求,在总结2014年“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于2015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1.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服务业园区及农业园区;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等;
3.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域。
(二)申报条件
所在地政府重视品牌建设工作;质量工作具备较好基础;主导行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2.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中涉及需证实的事项,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请书面说明。
(四)申报程序
1.组织动员。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申报的组织工作,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申报。申报区域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准备相关证实性资料,于9月18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3.推荐。各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县)“质量兴区(县)”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4.现场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区域进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现场检查,对其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5.批准筹建。市质量技监局将根据专家组意见,经全面审核后确定“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工作
(一)组织建设。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与任务。
(二)加强指导。各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沪质技监管〔2012〕406号)要求,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工作,推动申报区域高效开展创建工作。
(三)申请验收。申报区域对照《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审核验收指标》(附件2)进行自查,达到要求的,填写《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表》(附件3),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县)“质量兴区(县)”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审核同意后,报市质量技监局。
(四)现场审核。市质量技监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验收指标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五)批准授牌。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审批确定“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三、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宣传和动员。各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县)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区(县)政府和有关园区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创建工作。
(二)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指导和督促申报区域做好相关创建工作。同时,帮助相关区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形成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人:华希周志强联系电话:54264052 5426109 电子邮箱:xhua@shzj.gov.cn; zqzhou@shzj.gov.cn 。
附件:1.《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2.《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审核验收指标》
3.《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