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5

  各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

  《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

  联系人:袁超           联系电话:025-68952671

  (主动公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0日

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一)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标准,可以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省辖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材料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标准内容合理、完善,技术指标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

  (四)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五)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的签名。

  第六条  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半数以上(含)专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应提供职称证明;

  (三)其余成员应具备3年以上(含)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八条  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网上报备,具体程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jsqts.gov.cn/)公示。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网上备案的要求,网上提交备案材料、网上下载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第十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编号和加盖备案印鉴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的方法为: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顺序号    年代号  分类号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企业应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告标准备案部门。

  继续有效、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注销备案。

  第十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注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况。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重新或取消备案。

  第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泄露、公开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文本或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从事标准备案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1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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