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支持经济决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进地区国民经济科学核算,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社会融资规模和民间金融统计制度,实现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及金融运行情况的综合性指标体系。当前,我省金融产业活动已成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要部分,金融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逐年提高,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省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不仅可以全面反映金融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提高全省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从大金融角度促进湖北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总体实力,也有利于全面把握区域金融运行状况、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保障区域金融稳定。
二、加强组织协调
为保证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组成。省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是推进、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综合统计不改变现行监管统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统计职责分工。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优先考虑信息共享方式采集数据,降低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成本。在信息共享方式不能满足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要求时,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再利用统计报表方式采集数据。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查统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不刻印章,相关文件印发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章。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省政府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情况。
三、统计主要内容
(一)统计对象。
金融业综合统计对象为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金融业务活动具体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属于“J金融业”行业门类的活动,具体包括“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四个行业大类的活动。
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二)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具体包括: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等;
2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
3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咨询公司等;
4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5特殊目的载体: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6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要素市场等;
7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政府金融办确定的从事金融业务以及从事信用中介、与信用中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三)统计内容。
金融业综合统计内容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等。
(四)统计原则。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属地统计原则,即在湖北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要报送统计数据。
四、工作步骤安排
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分三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印发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第二阶段:组织开展动员和培训,试运行统计报数及汇总程序,检验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要素市场的数据采集与报表编制工作。
第三阶段:逐步将统计范围拓展至全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特定目的载体、影子银行、民间金融、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实现金融业综合统计机构全覆盖。
五、部门职责分工
各金融机构要明确任务职责,确定统计数据报送部门和统计人员。统计台账、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便于统计数据的核查。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报送规定的统计指标,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推进全面、统一、共享的金融统计体系建设,包括统计制度的调查、制定、评估、修订和培训,统计数据的采集、校验、汇总、处理、查询、共享和披露,统计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计报表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会同相应监管部门对湖北省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通报,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和撰写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报告。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数据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统计数据。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提供金融要素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金融要素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
湖北银监局负责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统计数据。
湖北证监局负责提供证券业金融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证券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
湖北保监局负责提供保险业金融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保险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
省经信委负责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统计数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企业债发行企业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股权投资类企业名录和基本登记信息。
省政府金融办、省统计局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执行。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配合全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金融业综合统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各项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