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监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监局,定州、辛集市质监局,省计量院: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1: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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