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定州、辛集市质监局,省计量院: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