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财金〔2013〕151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工作职能,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管理,按照《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处非发〔2013〕7号)要求,根据《关于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2〕15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募集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公开发布的任何形式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只能以非公开(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下列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一)在各类媒体发布基金募集公告;
(二)在城市、农村张贴基金募集广告;
(三)向社会散发基金募集传单;
(四)以打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向公众传播基金募集信息;
(五)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方式发布基金募集信息;
(六)在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柜台和商场、超市及其他场所发放基金募集信息;
(七)以承诺确保收回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方式公开或非公开发布基金募集信息。
(八)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形式的广告信息。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已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备案、已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定期进行年检。在备案、年检材料审查过程中,将基金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出资额和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作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重点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发现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线索后,要及时派员调查、取证,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发现个人、企业或组织募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有关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时采取口头劝告、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其立即停止、改正相关行为。
第九条 对于经过口头劝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制止无效的,属于已备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取消其备案,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属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条 在异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募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募集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报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共同的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查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获悉在募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要立即通知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处理。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在3日内开展调查,调查处理结果要书面及时报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发现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未及时调查处理而引发非法集资的,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被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