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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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3月29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

  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收入分成

  除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县(市、区)级财政仍按15:5:80比例分成;宁波市与所辖县(市、区)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上缴省财政,其分成比例由宁波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转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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