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0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相关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下发了《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按照两个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培训力度不减、安全培训质量不降、安全培训开展更加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责任。自国务院公布决定之日起,省安监局不再受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和年审等事项。各市、县(区)安监局,要依据现有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除外),严格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安全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原则,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坚持日常执法检查,每年视情组织1-2次专项执法检查和行业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整治安全培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落实全员培训要求,切实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等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开展。

  二、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继续担负施教主体质量保障责任,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保证培训内容不压减、培训课时不压缩,培训质量不下降。自觉规范安全培训从业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供规范、专业、优质的安全培训服务。

  三、各类企业要继续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要健全“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职工培训和企业发展规划,作出统筹安排,满足培训经费需求,保证职工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

  四、健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体系。各地要认真组织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加快考试机构与考试点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和监察执法角色的转变,减少对培训行为的直接参与。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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