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绍兴县、上虞市、富阳市撤县设区情况,我们对《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94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修改背景
我厅原依据《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94号)对援疆资金实行了专户管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需改变资金管理方式,由专户管理转变为国库管理。
二、修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要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3〕52号)关于撤销绍兴县设立绍兴市柯桥区、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4〕50号)关于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的决定。
三、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中央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要求,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落实对口支援新疆的建设资金,科学安排援建资金预算,保障前方援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援疆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总量控制,分县切块。我省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总量由中央核定;市县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分年度核定。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援疆资金规模根据我省援疆资金总规模实行分县切块,包干使用。
2、核定规模,分级管理。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的规划根据分县切块资金规模制定,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切块资金规模内。援疆资金实行“项目化”计划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是安排援疆资金的依据。援疆资金根据“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付。
3、统筹调度,余缺调剂。省财政对全省援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与援疆项目计划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进行余缺调剂,不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县(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4、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
(二)援藏资金的使用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省援疆指挥部,各市援疆指挥部的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由省援疆指挥部下达。各级援疆指挥部按照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领援疆资金。
(三)援疆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援疆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援疆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我省对口援疆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援疆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援疆指挥部的工作经费由浙江省财政另行安排,不占用我省对口支援新疆建设资金的额度。
(四)援疆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加强对援疆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疆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援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疆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援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