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9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

  (试行)

  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民办高校党组织设置,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职责

  1、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纪检干部。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理设置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主要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具备条件的本科院校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2、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独立举办的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归口省委高校工委管理;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党组织关系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党委管理;公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由举办高校党委管理。有特殊情况的,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商有关单位或地方确定管理关系。

  3、明确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学校董(理)事会、行政一起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办高校院(系)党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比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鄂发〔20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4、选配好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高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民办高校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党委成员由学校党员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院(系)党员负责人组成,形成合理的人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民办高校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院系党委(总支)和党支部班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任期为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支部任期为2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一般不超过7名。按照“政治思想好、党务强、业务强”的“双带头人”标准配齐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

  5、配强民办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民办高校应当配备党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副书记。民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统一选派;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党委书记由归口管理的市(州)党委根据《湖北省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鄂组发〔2012〕8号)选派(配);独立学院的党委书记由举办高校的党委选派(配)。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主要从教育行政管理、党务等部门、公办普通高校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干部中选派(配),注重选派(配)有一定党务工作经历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民办高校任职。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教育督导专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管理按照《湖北省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6、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运行机制。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范,建立学校党委与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在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办学治校能力。

  三、着力抓好民办高校党务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

  7、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学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师生规模的1‰配备,师生规模较大的院(系)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党员辅导员、党员教师中选任,也可从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党员中选任。加强党务干部经常性教育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1年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建立健全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加强对党务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整不称职干部。认真落实专职党务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应不低于学校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或发放相应的工作津贴。

  8、积极慎重做好民办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精神,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控制发展党员数量,落实《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按下达计划发展党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把握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集中培训,预备党员预审、审批、教育和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扩大发展党员中的民主,健全完善党员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

  9、强化民办高校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采取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大规模培训党员。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报刊、手机、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党员上网学习、在线培训,鼓励党员参与网上论坛、QQ群、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互动交流。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使党内生活“健全起来、正常起来”。大力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社会实践活动。探索开放式、互动式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开展“两访两创”活动,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

  10、认真做好民办高校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和党费收缴工作。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专职在学校工作半年以上的教职工党员(含从公职岗位退休的党员),应及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并正常参加所在学校党组织生活。普通高校在职党员教师受聘于民办高校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一方隶属、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对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根据中央、省委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1、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理直气壮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坚定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用教育和制度确保师生员工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办高校要设立独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或者马克思主义学院,要有明确的工作部门负责教师、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1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纳入人才培养规划。要以学校党政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为主体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由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办发〔2011〕39号)明确的标准,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心理健康专职教师。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职务评聘体系,保证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其他学科高级岗位的平均水平、辅导员薪酬待遇和同等职称的教师相同。班主任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计算工作量。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职务评聘参照辅导员评聘办法。

  五、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

  13、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抓好维稳工作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会同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维稳工作机制。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

  14、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积极发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在维护安全稳定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学生网格化管理,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矛盾排查机制、信息报送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学校全体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自律意识。规范学校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教师接受境内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参加相关活动等方面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15、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按照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建立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完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16、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齐抓共管格局。民办高校党委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党委要把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纳入本校党建工作进行统筹,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研究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在全省形成上级党组织宏观指导,民办高校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格局。民办高校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经费按学生人均每年不少于20元的标准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17、落实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管党责任制。坚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书记抓、抓书记”,民办高校党委书记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基层党支部向院系党委(总支)述职,院系党委(总支)向学校党委述职,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制度。省委高校工委制定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落实日常督查和定期检查评估工作制度,将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民办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18、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和示范创建,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总结试点经验,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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