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作工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5    浏览次数:1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引导、激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内申请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促进国内申请人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从而增强我国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大力提升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财政部9月印发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简称《办法》),明确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通过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为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09]127号,简称《通知》)。根据《办法》与《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中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助项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根据《办法》与《通知》的要求,我市相关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已获得国外授权,或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的PCT专利;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2009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如下:   1、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1)国际阶段需要交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国际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   2)外国国家阶段需要交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内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三、申报提交材料: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自己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在10月19日前将中央单位的申请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所以时间紧张,请各单位务必尽快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每个项目分别单独填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申报专利统计表》,于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时前将填写好的电子件发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请各单位派员于10月16日9时携纸件到市知识产权局会议室开会,会后将进行初审。逾期未完成申报者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联 系 人:许雄   联系电话:67512851   Email     xuxiongcqipo@sina.com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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