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2016〕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教〔2011〕371号),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考虑全省职业教育实际投入水平和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以教育支出分类改革试点数据为依托,从2016年开始,确定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500元/生*年。
二、公用经费是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三、本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各级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给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体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技能大赛、课程改革和现代学徒制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含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的支出。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职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述公用经费支出相应计入“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3个款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前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如以后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支出分类改革全面推开,则按支出分类改革有关科目核算。
五、各地要在省定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状况、专业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某校某专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省定基本标准*地区差异系数*专业差异系数*其他系数
(一)地区差异系数。地区分类参照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关于两类地区分类办法执行,一类地区系数为1,二类地区系数为1.2。
(二)专业差异系数。对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专业,根据其教学特点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三类不同的专业差异系数。
一类:旅游服务类、财经商贸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和其他类,系数为1。
二类:轻纺食品类、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信息技术类、休闲保健类、体育与健身类、医药卫生类、交通运输类、土木水利类、石油化工类,系数为1.3。
三类:加工制造类、文化艺术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系数为1.5。
新设立专业系数按相近专业类别参照执行。
(三)其他系数。主要是规模系数、质量系数、办学特色系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对个别采用特殊办学形式(如电视教学、函授教学)的中职学校,鉴于其办学成本较低,学生人数较多,不实行中职学校财政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其财政经费拨款按现行体制执行。公办高等教育学校举办的中专部,其经费纳入该高等教育学校的部门综合预算统一保障。
六、各地已出台生均经费制度的,要确保实际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不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和目前实际投入的水平。未出台生均经费制度的,要抓紧按要求建立制度和出台标准。2016年底未出台政策的,将扣减相关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七、积极推进教育支出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成本核算,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优势,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参股、联办和合作等形式,建立多元投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加快推进和实施现代学徒制。
八、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院校经费定额的,仍按照《关于完善省属高校预算定额制度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22号)执行。
九、中等职业学校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确保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有效投入。各地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