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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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4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部门,各高校:
为激活社会科学研究活力,拓展横向课题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并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完善省级社科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激励支出比例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总额的15%,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2.鼓励专业从事社科研究的单位积极走向社会、走向市场,与市县政府、其他领域的事业单位以及央企、国企、大型民企等社会主体开展合作研究,拓展横向课题资源。其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合同双方的约定灵活使用,不受国家和省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限制。
3.上述两种情况下科研人员获得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4.按照新的形势和“八项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引导科研人员转变观念,摒弃过去不合法、不合规的课题经费报销习惯,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5.本通知自2016年 月 1日起实行。文件发布前的社科经费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