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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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16-0012

浙财建〔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我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量控制,分县切块。我省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总量由中央核定;市县筹措的援疆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分年度核定。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援疆资金规模根据我省援疆资金总规模实行分县切块,包干使用。

  (二)核定规模,分级管理。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的规划根据分县切块资金规模制定,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切块资金规模内。援疆资金实行“项目化”计划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是安排援疆资金的依据。援疆资金根据“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付。

  (三)统筹调度,余缺调剂。省财政对全省援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与援疆项目计划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进行余缺调剂,不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县(市)应筹措的援疆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四)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

  第二章 援疆资金的筹措调拨

  第三条 2016年至2020年我省援疆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年筹措,具体筹措办法另行制定。筹措的对象为省本级、杭州市等30个市、县(市),以及宁波市(含所属县市)分年筹措。具体名单附后。具体筹措额度由省财政厅按年核定下达。

  第四条 承担援疆资金筹措任务的县(市)和舟山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筹资额度列报同级财政支出,在收到省财政厅核定文件后1个月内,将援疆资金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承担援疆任务的市应筹措的年度援疆资金总量超过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部分,要通过本级财政上缴省级国库;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下拨到市财政包干使用。丽水市和衢州市援疆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拨付到市财政。

  第六条 全省援疆资金年度总规模难以满足当年项目实施计划需要的,承担援疆任务的市要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临时垫付下一年度应筹措的援疆资金,确保援疆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以下简称援疆指挥部)应在当地银行开设援疆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和支付援疆资金,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省援疆指挥部,并抄送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和相关市财政部门。

  各市援疆指挥部的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由省援疆指挥部下达。

  第九条 援疆指挥部按照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领援疆资金。

  第十条 援疆指挥部要按照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和建设进度支付援疆项目资金,加强管理,确保援疆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援疆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一)城乡居民饮水、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抗震安居及游牧民定居房、学校、医院(卫生院)、农村照明、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农村供电、农业灌溉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

  (三)干部人才选派,干部、人才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社区阵地建设,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

  (四)列入省年度援疆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援疆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材料涨价等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援疆项目实施调整计划和资金调整计划。

  项目完成后实际投资如超过批准概算,经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不予调整概算的,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全额投资援疆项目如获中央、新疆自治区等补助,项目资金报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调整用于其他援疆项目。

  第十五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疆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援疆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援疆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援疆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援疆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援疆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援疆指挥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援疆指挥部统一核定。

  第十七条 援疆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援疆资金不得用于援疆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援疆指挥部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收支简报,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援疆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疆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援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疆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援疆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援疆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各市财政部门可按本办法规定,修订本市援疆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承担援疆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名单

  附

承担援疆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名单

  一、杭州市

  杭州市本级、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

  二、温州市

  温州市本级、乐清市、瑞安市

  三、湖州市

  湖州市本级、德清县、长兴县

  四、嘉兴市

  嘉兴市本级、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

  五、绍兴市

  绍兴市本级、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六、金华市

  金华市本级、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

  七、舟山市

  舟山市本级

  八、台州市

  台州市本级、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九、宁波市(含所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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