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有关附件材料审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5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工作,针对许可受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中有关附件材料审查标准重申如下:

一、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于初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分系统以上专业(含)的应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申请分系统以下的可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者按国家标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证书。对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许可延续时应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原材料研制生产单位除外)。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应该覆盖或适应所申请的专业(产品)。

二、    关于保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保密资格证书或保密资格批准文件,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也视为有效。

三、    关于消防达标文件。

(一)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消防队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二)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消防管理评比证明材料且合格的,视为有效;

(三)申请单位如有自行管理的消防队,提供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四)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内的消防检查记录,并且检查结果合格,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均视为有效;

(五)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六)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四、关于安全生产达标文件。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军用火炸药、弹药、矿山和放射性核材料类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于其他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列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说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材料。

五、关于环保达标文件。

(一)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二)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整体环保管理情况,并经环保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后视为有效;

(三)提供近1年内环境监测结果合格文件,视为有效;

(四)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五)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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