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管〔2015〕29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适应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属地化管理和运营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目前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区域出租汽车基础运价(含起租价、起租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运价加价(含超运距加价、夜间加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管理本辖区内区域性出租汽车计时计程运价(即低速等候费计费规则)。上述运价均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则。
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其它相关事项,仍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0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