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要求,修订完善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对区县以下政府和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
按月对区县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并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公式
月度考核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运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区县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排名倒数3位以内的区县财政局需撰写情况说明,经财政局长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半年内单项有2次及以上考核结果排名在倒数3名(含)以内且未达到时间进度的区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分管局长到市财政局当面说明。
(三)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县自身建设经费拨付的参考因素。
第三部分 附 则
第七条 数据质量
执行本办法需区县配合提供的数据,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