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应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2013年7月19日,富平县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该单位因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生产线拆除时,发现一枚原用于熟料控制系统、编码00NNCS915935、核素为137Cs的Ⅴ类放射源(料位计)丢失。渭南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并组织市、县7名辐射监管工作人员,携带辐射监测仪器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搜寻。经过两天认真细致的搜寻,最终在该公司拆除生产线生料罐内找到了丢失的放射源。

  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但给我们的教训和启示仍十份深刻,也暴露出企业和环保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是使用单位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忽视了对放射源的日常巡查;二是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原设计安装在生料罐外部的放射源技改时私自移至罐内,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且无任何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时相关工作交接不到位;三是对长期闲置的放射源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资质收贮单位收贮保管;四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管中存在管理粗放、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的问题。为吸取本事件教训,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应用单位日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各放射源应用单位,要把确保放射源安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和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彻底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二、放射源应用单位必须坚持每班对放射源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丢失等异常状况,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其相关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放射源应用单位不得私自对放射源及防护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换,确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改造或更换的,应委托原生产厂家或其他有资质单位承担,并将改造更换方案报当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放射源应用单位因技改、关停等原因致使放射源闲置3个月以上或废弃不用的,必须将放射源及时送交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贮存,并依法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的辐射安全管理责任。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应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确保对辖区内每个放射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企业按期解决,并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笔录,坚决克服检查工作走形式,走过程现象。当前,要结合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辐射环境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每一枚放射源安全受控。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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