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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陕西省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6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新制定的《陕西省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陕科条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6月24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并结合近期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的内部管理,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科技计划经费支出,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监督。

    二、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经费的直接管理部门,《办法》中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中期检查、财务审计等工作,必须持有省科技厅出具的正式委托函,对未持有省科技厅委托函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时,依据《办法》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经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省科技厅将不予认可。

    四、有关中介机构在取得省科技厅授权开展的中期检查、财务审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严谨、规范的开展有关工作,不得随意收费。对有关违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技厅进行反映。

  《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希望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咨询电话:029-81294773                                                  

 

省科学技术厅条财处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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