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厅关于举办全省辐射工作单位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5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各辐射工作单位认真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提高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水平,依据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厅决定举办一次全省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陕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形势和现状;任务和要求。

  (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防护规定和要求。

  (三)电离辐射防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四)辐射安全防护有关知识、应急预案和案例分析。

  (五)辐射网上申报、审批及许可证申请事项和有关问题解答。

  二、培训对象

  全省辖区范围内各辐射工作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辐射防护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培训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西北饭店(地址:长安区西长安街52号)。

  四、培训时间

  2013年10月9日--10月11日(2013年10月9日9:00-14:00报到)。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委托陕西省核安全辐射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费用按培训、教材、等成本计算收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协助通知本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参加培训。

  (二)凡未参加过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的单位辐射防护工作负责人均需参加本次培训。

  (三)各辐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辐射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安排,单位辐射防护负责人参加培训。

  (四)报名回执于2013年9月27日前传真至陕西省核安全辐射协会。

  (五)参加培训人员须携带本人一寸照片2张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联 系 人:耿亮    郭冰 

  联系电话:(029)82493157

  传    真:(029)82493157

   

  附件:陕西省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回执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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