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安委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068号),下达了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2013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为加快推进和有序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目标及任务
(一)关于2013年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任务进度要求
1.所有17个项目均要完成项目实施前期工作,具体为:
(1)明确治理项目实施主体;
(2)完成治理项目相关工勘、整治方案设计及审查批复工作;
(3)项目治理工程周边环境清理。
2.列入2013年实施的项目(14个)治理项目全面按期保质完成,其中:其主体工程必须于2014年汛期前完成。
(二)关于2014年实施治理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申报工作
赣州市安监局、发改委应做好2014年度实施治理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并在2013年11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申报。
二、严格治理程序及标准
(一)严格治理程序
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按照《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9号)及《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276号)实施分级管理。
1.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采用尾砂筑子坝的五等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安监局负责。
2.一次性筑坝的五等库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
3.采取清库、消除坝体方法恢复原地貌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可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但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对策措施,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监局审核批复,竣工验收前必须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其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治理标准
1.所有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法定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其中三等或三等以上的尾矿库须有甲级资质单位承担。
2.对坝体进行加固、排洪系统进行改造的,必须委托有法定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
3.采取清库、消除坝体方法恢复原地貌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尾矿库治理前、后测量报告和图纸及治理前后对比的视频、照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治理责任。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无主尾矿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作为本辖区内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的总负责人,并明确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单位,于2013年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落实相应配套投资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浪费。
(三)加强治理项目管理。各治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项目开工条件。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结合项目建设“四制”有关规定,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要落实项目建设各环节责任,按照标准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四)强化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各设区市协同同级发改委应于每年6月和12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省发改委和省安监局,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形成实物工作量情况、取得效果、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等情况。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