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5〕151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调[2015]513号、沪建管函[2015]486号、沪交科[2015]365号、沪经信装[2015]555号、沪环保防[2015]421号、沪经信节[2015]532号、沪商商贸[2015]288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6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9418.14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浦东新区合庆、周浦等4个重点区域第一笔70%的调整专项补贴资金14000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和《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沪经信推[2013]316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尾款407.73万元。
3、根据《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4年度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补贴(第一批)107.04万元。
4、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规定,安排2015年度第二批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42927.52万元。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3]2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第五批1367辆老旧汽车淘汰补贴资金1120万元。
6、根据《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7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9个项目支持资金230.25万元,其中包括“本市能评信息管理系统和能源消费增量预警机制”等7个项目第一笔50%支持资金165.85万元,“上海市碳交易试点企业2014年碳排放核查(D包)”项目第二笔尾款资金19.6万元,“上海市公用燃煤机组供电煤耗检测验证”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44.8万元;2014年12个结转项目支持资金616.35万元,其中包括“工业重点企业强制能源审计”等9个结转项目经验收第二笔尾款资金536.35万元,“碳排放基准线制定指南及主要行业碳排放基准线制订(其中三个包件)”等2个项目经验收一次性安排支持资金49万元,“2014年新增项目碳排放量评审”项目第一笔50%支持资金31万元;2013年“研究制订本市机械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案”项目经验收第二笔尾款资金9.25万元;共计855.8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