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2013年至2017年,加大自治区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2013年自治区财政安排4.2亿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二)在财政部代我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支持全区旅游业发展。其中2013年安排桂林市2亿元、北海市1亿元。
(三)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专项安排用于加快当地旅游业跨越发展的专项资金,不断加大扶持力度。
(四)2013年至2017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等旅游目的地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建设。
(五)对新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六)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3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七)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五)、(六)、(七)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八)大力支持和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高端观光旅游,对其投放符合驻留我区机场过夜条件的飞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开展国际、地区航线航班旅游包机业务,对国内外企业、旅行社、个人采用包机模式运作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年度达10个往返航班以上(含10个)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分别从自治区、各市设立的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九)自治区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符合资金支持范畴的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十)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四级以上)、通往3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自治区和市县交通规划,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及各设区市制定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十一)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投融资政策
(十二)支持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
(十三)改进旅游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扩大银行卡在全区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各地旅游服务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汽车客运、铁路等旅游交通领域的受理范围。
(十四)推动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推进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支持优质旅游资源和项目向重点旅游企业倾斜和整合。充分发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平台作用。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境内外上市,自治区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优质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五)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我区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业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BOT、BL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支持自治区各平台公司投资旅游业,做大做强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设立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十六)稳固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跨国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
三、土地政策
(十七)自治区优先保障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重大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十八)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十九)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十)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二十一)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二十二)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三)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二十四)实施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用地报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四、产业融合政策
(二十五)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海洋、水利、地质、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农业、工业旅游和康体旅游等。充分发挥文化在旅游业全面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美术产品及休闲、登山、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和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提高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
(二十六)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旅游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生态宜居等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工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体育、商务、会展等行业在编制规划时,需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十七)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工业、农业、城建等相关专项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八)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在向国家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倾斜支持。
(二十九)自治区相关部门从规划、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以及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并协助相关单位向国家各部委争取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支持,探索开展竞猜型体育彩票,推动设立国家一类铁路口岸,促进发展低空飞行。
(三十)自治区各级新闻媒体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等新闻单位开辟旅游专栏专版。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主要口岸(机场、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点景区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
五、旅游富民政策
(三十一)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乡村旅游经营业主组团经营。出台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奖励办法,将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和星级农家乐纳入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评定考核体系。
(三十二)支持发展红色旅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红色旅游。继续加大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深化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重点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挖掘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三十三)加大旅游产业扶贫力度。重点扶持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结合重点旅游发展项目,引导当地群众参与景区景点建设和运营,支持与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石漠化片区扶贫攻坚中加大对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
六、配套扶持政策
(三十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漓江游览船票中提取部分收入作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确保漓江保护落到实处。探索建立北海银滩、巴马盘阳河等重点生态旅游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三十五)将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前期工作完备的重大旅游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十六)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十七)加快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等院校旅游学科建设。优先将旅游专业列为特色专业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鼓励集团化发展。积极推进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工作。完善广西旅游研究机构设置,强化专业智库作用。建立广西旅游人才小高地,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旅游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等级考试和资格认证工作。
(三十八)鼓励旅游企业、高等院校引进一批国内外旅游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在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
(三十九)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鼓励职工利用带薪休假外出旅游,促进旅游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