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安监局专门草拟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各地安监部门及辖区内相关企业意见,请你们在2013年8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一并反馈省安监局。

  联 系 人:刘 卓 0791-85257051

  电子信箱:liuz@jxsafety.gov.cn

  附件: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省安监局

2013年8月14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种类,并且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及使用量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

  (三)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五)企业申报安全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并满足《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一)首次申请

  1.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范围主要包括:

  (1)使用许可证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且不满足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向发证机关申报安全使用许可证;

  (2)现有已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经核实属于使用许可范围的,企业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使用许可证申请并报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统一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确认,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向发证机关申报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再办理生产许可证;

  (3)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

  2.企业首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施相关资料文件;涉及危险工艺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化联锁控制装置及运行的相关资料文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复制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除外)。

  (二)延期申请

  1.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参照首次申请申报材料执行,并提交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

  2.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未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免于提交第(2)、(9)、(10)项规定的材料;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仍需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三)变更申请

  1、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上次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备案。

  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③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⑤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⑧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文件;

  ⑨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⑩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2)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应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

  ③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⑤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⑧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文件;

  ⑨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⑩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使用新工艺技术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变更确认意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另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③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⑤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减少部分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的(变更申请应在停止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变更确认意见书;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的企业减少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⑤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组织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聘请参与现场核查的专家,应当避免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地名、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变更的,原则上不组织现场核查。

  (三)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精神,发证机关应适当压缩行政审批办理期限,在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起始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工艺技术改变,导致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中间产品)、副产、溶剂回收等需要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安全使用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原则。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证机关应将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与许可申请材料一并保存。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六)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通报。

  1、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2、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3、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4、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5、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监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证机关定期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八)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五、具体问题和制度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相关名录。

  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未公布之前,目前生产危险化学品种类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范围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及《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报材料第(3)项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内容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件)有关要求编写,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三)关于申报材料第(5)项人员资质。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发证机关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企业取证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为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难以取证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86号文件第3点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关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存在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危险工艺的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安监部门危险工艺改造验收证明材料;新建企业则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就危险工艺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评价并作出明确结论。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现有已发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范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竣工验收的,一律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从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等级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228号)要求,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有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原则上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延期。

  (七)关于安全标准化。

  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包括涉及危险工艺的使用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基本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新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1年内至少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八)关于现有企业设计诊断。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228号)要求,对于存在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求在2013年底完成设计安全诊断,2014年底前完成设计安全诊断隐患整改。

  (九)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凡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视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手续。

  六、其他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做好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办安全使用许可证,特别是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范围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生产许可证;属于使用许可范围,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安全使用许可证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产为理由推迟办理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不得以降低危险化学品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为理由拒绝办理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对于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违规行为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1、2、3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县级安监部门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4、5、6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发证机关执行;

  3.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处罚。

  (五)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由发证机关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并自行印制使用。

  (六)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发证机关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写行政许可操作办法报送省安监局备案。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