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省政府首次决定对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1

  近日,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对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这是以省政府名义首次决定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检查。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日前,就检查工作记者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本次我省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的背景是什么?

  法制办负责人:秦岭被称为华夏文明的龙脉,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涵养秦岭水源,保持水土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秦岭陕西段的保护工作,除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在2007年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今年省政府又连续出台了省政府规章《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秦岭开山采石、采矿做了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这些法规、规章为我省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秦岭非法采石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还造成了较大影响。省政府决定开展此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秦岭陕西段涉及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的特点是什么?

  法制办负责人:一是省政府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去年已经进行过一次,省政府决定再次进行检查,而且改以往以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为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安排,足见省政府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新闻媒体全程介入。整个检查过程中,我们将邀请省内有关媒体参与整个检查过程,全程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三是检查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记者:落实《条例》面临着哪些困难和问题?

  法制办负责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涉及到多部门多市县的系统工程,目前保护工作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去年,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等6个设区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执法检查,对15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走访查看了38家矿山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及在建景区。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全省保护区范围内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政府积极组织,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已经成为我省各级政府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条例》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非常显著。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组织领导机构尚未有效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尚未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条例》要求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等10个职能部门和5类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作好保护工作,并尝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目前,仅有西安市独立设置了市、县(市、区)两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了人员编制、明确了职责。宝鸡市成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长任主任,2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属各部门、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任务统一分解、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落实,效果比较好。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虽都成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但纵横关系联系松散,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的领导作用。综合组织协调领导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对秦岭保护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保护规划的编制、项目的落实和监督以及执法活动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不利于《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还有一些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很难形成合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尚未启动,执法主体较多,责任主体不明,职责权限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依然存在。

  (二)保护和发展的矛盾严峻。秦岭生态保护问题主要在于保护区内的矿山开发、旅游开发、水电开发和公路、铁路建设等经济增长因素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非法无序过度开采严重破坏了秦岭生态环境。

  1、无证盗采或证照不全采石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

  2、有些采石企业位于山前和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属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规定的禁采区。

  3、部分企业在修路、剥离山体表层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弃渣没有固定的堆放场地,对山体植被和秦岭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有的堵塞河道,对峪道内河道行洪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

  4、采石企业普遍存在“重开采、轻环保、重效益、轻治理”的观念,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严重滞后。

  5、大部分(采石)加工厂位于沟口,处于交通干线的可视范围内,由于技术和资金等问题,环保投入较低,粉尘和噪声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控制。

  6、采石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普遍不高,限制了企业进一步发展以及开发利用水平的提升。

  现阶段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仍然强调GDP增幅等主要经济指标,生态保护方面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相对较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保护区范围内大部分地方属于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原有企业技术设备落后,排污情况严重,很多需要关停或迁移,赔偿补偿问题较为突出,地方财力难以支撑。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如养殖业、农业和休闲旅游等。招商引资方面也受到很多的限制。产业转型需要大量投资,地方政府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重考核压力。

  (三)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中、省涉保项目实施难问题较为突出。多数中、省扶持项目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难以实施或完成。省市专项资金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尚缺大量资金支持。

  (四)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状况仍不容乐观。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时有发生,秦岭沿途仍可见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山体现象。秦岭腹地小矿违法开采依然存在,景区建设规模不断加大,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建筑现象。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仍未到位,污染性排放尚未有效解决。环保监测设备陈旧落后和缺乏也影响了监测活动的有效开展。

  (五)保护规划编制不到位,《条例》配套规范出台滞后。目前,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个别专项规划还在制定中,各设区市中也只有西安市编制了《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各设区市、县(市、区)均未编制相应规划。这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顺利开展。

  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这次检查和今后的工作逐步加以克服解决。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持续多长时间,对象有哪些?

  法制办负责人: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为期一个月,主要对象为秦岭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执法部门。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1-2个重点县(市、区),每县(市、区)查看2-3个乡镇,并走访一些相关企事业单位。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都有哪些内容?

  法制办负责人:一是《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的采矿登记和削山建房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情况。三是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削山建房项目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督管理情况。四是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五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监督管理情况。其他省级相关执法部门也要对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执法部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采用何种检查方法?

  法制办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安排,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要有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条例》和两个《办法》执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目标的意见建议(包含执法监督层面)等。

  (二)查看被检单位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检查等文件资料。

  (三)随机抽查1-2个重点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1-2个相关企业,重点检查矿产开采有关项目批复文件。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如何组织实施?

  法制办负责人:检查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分三个检查组实施。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通过检查,各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需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在环境保护层面,秦岭非法采石削山建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及时加以改进和落实,切实保障《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秦岭生态环境的安全。检查结束后,要通报检查结果,并在媒体上公开。

  记者:本次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都有哪些要求

  法制办负责人:开展检查前,将组织对检查组成员培训。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实事求是地对受检单位进行检查,努力提高检查质量,切实增强检查实效。检查过程中,轻车简从,不向受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收受或索要礼品,不参加受检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借检查机会浏览风景名胜区,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次检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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