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陕西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二、验收工作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组,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在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三、按照《陕西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
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书》的要求,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应提前报送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明确项目完成时间。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陕西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书》;
3、《陕西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书》;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5、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材料;
7、产品销售情况;
8、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9、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2011-2013年实施的省级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此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六、通过验收的项目,凭验收批复及《项目验收书》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余款。
联系人:李 江 电话:029-87291839
附件:陕西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书.doc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