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原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8〕14号),由省环保厅具体实施陕西环境监理备案资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设区市环保局要求已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备案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再次办理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环保部门的声誉和形象,为此,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厅在《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中已明确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颁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为方便环境监理工作,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我厅网站已经公布。凡取得备案证书的环境监理单位,可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工作,无须再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凡以前已向环境监理单位发放备案证书的市(区)县环保部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进行此项工作。
四、对违反要求的,各环境监理单位要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我厅反映。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