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7日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引领行动计划,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以上;每万人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0件以上;加快建设25家工程院、300家企业技术中心、100家研发中心、20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00家创新型企业、600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一批自治区级企业研发平台。

  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全面提升。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居全国中等行列,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创新成果。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规模与品牌位居国内前列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施创新发展计划、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完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战略联盟。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深化我区与央企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任务在广西实施;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增强创新动力,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等考核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二)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重点支持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一流的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平台。加快建设一批自治区工程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针对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和需求,在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电子信息、医药、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与海洋工程装备等14个重点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养生长寿健康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建设一批自治区产业化工程院和研发中心,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三)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依托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成果和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和支持联盟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发挥行业作用、承担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任务、落实自主创新政策等方面先试先行。充分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协同推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技术持有方以技术、设备入股等形式,与投资者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实体,实现产业发展与科技研发的共生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进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全面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扶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推进设立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参与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股份转让。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五)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国内创新合作。加强科技创新信息收集分析,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到海外、区外建立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承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各类技术标准制订、修订。加大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区外大型企业依法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与我区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六)引导技术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以工程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为载体,大力引进国内外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自治区人民政府从创业资金等方面给予资助。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工程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高级研修。以重大工程的实施为载体,系统培养产业关键领域紧缺工程技术人才。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和兼职。继续坚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评价制度,构建长效机制。通过修改职称评审条件,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突出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依据。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能大赛等技术创新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优先晋升技术技能等级,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七)加快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高层次研究机构、高水平研发中心,构建一批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平台。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加快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和交易平台,建立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发布工作机制,举办新产品研发、设计、营销和产业化方面的培训,举办专业展会推介新产品和新技术。对工业新产品认定、新技术鉴定等提供咨询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八)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企业开放服务的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奖励补助,积极引导拥有科技资源的单位主动对企业开展专题服务。加强区域性科研设备协作,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目标责任制,把企业技术创新、财政经费投入等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在企业申报技术创新计划、新产品产业化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探索技术创新经费投入方式。鼓励企业建立各类创新平台和开展研发活动。对于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的创新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优先予以支持。制定各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评价指标,对研发投入超过指标的优势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针对制约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研制开发一批高技术重点产品。对企业依据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鼓励企业创新政策。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企业创新的政策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重点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自治区财政支持工业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企业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自治区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重点支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后可明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的比例给予重点支持。对具有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市政工程、示范工程等项目中优先选用。开展自治区级新产品认定和备案工作,制定并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目录》中的产品。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奖评选活动,每年重奖一批贡献突出的企业、产品和优秀技术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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