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厅(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驻陕各保险机构、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经过深入考察研讨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借鉴有关省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予以报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2年12月31日

 

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为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损失补偿等环境保护问题做好服务。

  (二)工作目标

  试点阶段,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建立健全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到试点结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完善,环境责任保险队伍初步建立。

  二、实施范围

  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省环保厅会同陕西保监局,拟定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将适时推出新的试点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可在省级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本市试点企业名单。

  三、保障范围、赔偿限额、保险服务

  (一)保障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主要有: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为了抢救第三方的生命或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3.被保险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5.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尽快出台基于环境污染公益损害的保险条款,或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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