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加快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投入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投入责任,优先保障财政教育支出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投入责任。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以及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扩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统筹权,进一步强化自治区本级举办本科高等教育投入责任,统筹协调全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承担区市共建本科高校自治区本级投入责任,并通过安排相关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市县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强化设区市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办好区域内职业教育,落实区市共建高校投入责任;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投入责任,积极构建学前教育体系,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二)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要把教育支出作为重点支出优先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要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集中力量解决制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问题。压缩党政机关“三公”经费和修建楼堂馆所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投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严格落实市县财政承担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市县财政应承担的投入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足额落实人员经费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包括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费补助、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助、安全协管员工资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等。足额落实资助类政策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足额落实教育建设类项目地方分担资金,包括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区市共建本科高校学校建设等资金。完善和落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包括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落实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二、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增加经费供给总量
(一)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除按比例上缴中央外,从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教育发展。
各地可探索通过校区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学校土地资源,筹集学校发展资金。学校通过校园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在符合国家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内,优先安排用于学校建设。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支持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减免收费优惠政策。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自治区及各市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要求给予减免。
建立健全教育用地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发展用地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教育发展预留充足的发展用地;实行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教育用地应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供应土地。
(三)探索实施支持教育发展的金融政策。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以贴息、奖补等方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融资贷款。各地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
(四)出台和完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自治区加大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办学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质量有保证、社会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并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较好的市县给予奖励性补助。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享受补助。
各地可积极探索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并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