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一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对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和优化,并由自治区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第一批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规范的具体内容。本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旨在优化再造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工作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便民政务等事项办事规范,具体包括事项名称及其性质、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行政审批条件、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数量限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依据、咨询投诉电话以及流程图等内容。

  二、健全工作规范动态管理制度。我区行政审批等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法律法规等新设定和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有关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审改办,设在自治区编办)审核、确认,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桂政办发〔2013〕70号文件规定,参照此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便民政务等事项办事工作规范和流程图,方便办事群众。

  三、推进行政审批等事项集中办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系统)的行政审批、便民政务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严格执行统一的办事工作规范,着力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红头文件”等方式随意设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限制性类似审批的事项,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调整和取消。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取消,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和规范强化各有关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五、明确工作规范的公布方式。本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涉及内容多、量大面广,不以纸质形式公布,相关内容以网络公开为主。具体请登陆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zf.gov.cn)查询。

  六、涉及食品生产、流通,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工作规范待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完全交接后,另行公布。

  七、本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由自治区审改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本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公布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工作规范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31个)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外事办,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粮食局、物价局、食药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国家保密局,自治区残联,广西贸促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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