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6年2月1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主要标志。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题中之义,是实现农业高效生态、特色精品、安全放心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农民从业体面、劳动轻便、增收致富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逐步实现了农业生产从依靠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转变,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为保障农业增产增效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农业劳动力短缺和成本上升的矛盾日益凸显,农民群众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愿望更加迫切,客观上对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为加快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发展重点、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我省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以“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社会化服务为纽带,坚持“立足应用、面向市场,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创新驱动、人才为本,政府引导、依法促进”的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快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渗透力和适用性、通用性、共用性,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同时,《意见》明确了我省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目标:到2020年,全省新增农机装备50万台(套),农机总动力达2400万千瓦,设施农业面积达400万亩,农业设施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主导产业、产业链各环节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农业设施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5%以上,茶叶生产(名优茶采摘除外)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发展重点。包括重点推广农业设施装备、重点推进区域、重点发展对象。重点推广农业设施装备包括粮油生产领域、主导产业领域、生态农业领域、智慧农业领域的农业设施装备。重点推进区域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区以及以淳安等26县为重点的丘陵山区和海岛地区。重点发展对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企业、植保服务组织等主体。
(三)主要任务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推动农业设施装备科技进步。大力培育农机科技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设施装备产学研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农机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制度,有效引导科研开发重点和方向。加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装备新产品。探索建立农业设施装备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交易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是加快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设施装备,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和试验示范我省紧缺的新产品。大力推进智慧农机建设,推动农业设施装备升级换代。建立健全农机和农艺科技协作攻关机制,逐步形成良机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的技术体系。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改善农机作业条件。
三是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大力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作业、销售、维修、租赁企业等服务主体,引导建设一批集农机作业、销售、维修、培训等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创新农机服务机制,开展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探索“互联网 农机服务”模式,因地制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加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加快培育一批农机经营管理、驾驶操作、维修保养等高技能人才。
四是加强农机行业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探索建立道路外农机安全巡查制度,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大力推进农机报废更新,适时将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纳入报废补偿范围。加强农机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农机产品红黄牌制度,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
(四)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了3个方面的政策支持内容: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建设,农机新产品购置和引进示范,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平安农机、农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机科技创新、机械化作业服务等。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机新产品补贴办法,逐步将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各地要安排资金,加大对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批发和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农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机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机购置、农机新产品研发、农机企业技术改造、农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因地制宜推行农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综合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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