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16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为表彰和奖励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设立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坚持单位推荐、专家评审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以程序化、制度化保证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奖励条件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是我省对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申报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在我省范围内实施并产生重大影响。

  (二)申报人员的项目近3年的年平均新增利税在4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能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实现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申报人员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带动就业。

  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或省内外项目和人员均可申报。

  三、奖励数量和方式

  (一)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项目优中选优,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0个,只设上限,不设下限,每个项目申报有功人员不超过5人。

  (二)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四、申报选拔程序

  (一)申报对象提出申请,各市地人社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公示无误后,向省人社厅申报。大专院校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二)省人社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审计厅及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审计,对项目主要有功人员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考核报告。

  (三)省人社厅组织评审。评委由国内、省内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2/3。评审时,由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从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排定项目名次。

  (四)省人社厅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将拟奖励项目和有功人员报省人社厅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五)征求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奖励项目和有功人员的意见。

  (六)拟奖励项目和有功人员在“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呈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予以奖励。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