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2年度省辖企业年检须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

  省辖各企业:

  为做好2012年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企业年检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范围和起止日期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包括: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所属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及正在进行清算尚未办理注销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2012年度企业检验。

  年检日期: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企业年检的方式

  参加2012年度检验的企业,一律实行上网申报年检,网上预审通过后,按本须知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可随时申报企业年检。

  私营企业实行分时间段年检,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0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私营企业,于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

  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设立的私营企业,于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设立的私营企业,于5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

  2011年1月1日后设立的私营企业,于6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三、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网上下载已通过年检预审的书面《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网上下载打印);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公司及营业性单位除外);

  (五)凡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前置审批管理的规定,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企业经办人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年检材料一并备案。

  (六)下列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小额贷款业务、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有限公司;

  3.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4.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12年应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司,2012年度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的有限公司;

  6.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

  7.登记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提交审计报告的其他企业。

  (七)私营企业须提交网上下载打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信息采集表》。

  (八)分公司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除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隶属法人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社团法人证复印件。

  (九)企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办理年检的程序

  第一步:企业网上注册    连接因特网并键入网址: http:// www.sdaic.gov.cn或“山东红盾信息网”,凡是第一次使用“网上年检”系统的企业,请先“注册”获取口令(密码);已经获取口令(密码)的企业可直接登录网上年检系统;忘记口令(密码)的企业可利用“找回密码”功能,找回原注册的密码。

  第二步:企业网上申请    输录本企业注册号与口令(密码)登录网上年检系统,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逐页确认(修改)、填写数据信息,并逐页保存企业信息后提交申请。

  第三步:企业网上查看预审结果    企业申请材料网上通过预审的,可下载书面《年检报告书》,备齐相关材料进行年检。预审被“驳回”或“特殊驳回”的,要根据“驳回原因”进行材料补正或者变更登记后,再次申请网上年检。

  第四步: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已通过网上年检预审的企业,持《预审通过通知书》和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年检报告书》,并携带本须知第三条“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煤炭生产企业需将年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和市两级工商局初审,两级工商局在年检报告书“审查”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到省工商局提交年检书面材料。

  第五步:发还营业执照    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查检验合格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五、年检企业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一)企业登记事项要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企业的登记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凡企业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规范登记。发现企业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二)2012年度企业年检审查的重点:一是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凡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的,严格执行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企业须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再进行企业年检。二是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审查。重点对从事外派劳务的企业进行审查,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要求,到原登记机关进行重新登记,取得新的许可证后,再进行企业年检;重点对出国留学中介的审查,凡从事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必须有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出国留学中介业务;重点对企业咨询代理、验资等中介机构的审查,对帮助企业垫资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三是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审查,未经省政府同意及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应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清理关闭或取缔的交易场所不得办理企业年检。四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凡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限期整改或变更经营范围。五是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列为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三)按照规定延期年检。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年检。限期内仍未年检的,将依法处理。因故不能于6月30日前申报年检材料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年检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对已经通过年检的企业,我局将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企业有关注册登记事项与事实是否相符。

  内资企业联系电话:      88527852    88527639

  外资企业联系电话:      88527676

  私营企业电话:88527358  88527675    88527357

  技术服务电话:          88527309    88527627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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