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22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并统一向社会公示,指导、协调和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同级政府安委办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安委会对下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涉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的5人以上的较大事故;

  (三)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较大事故;

  (四)自治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对管辖的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事故查处工作,可报请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同意后,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自治区级主流媒体和自治区政府网站、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安委办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在跟踪挂牌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安委办要及时指导、协调和督促重点挂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安委办向有关设区市或者区直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督促查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并对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同意后,由有关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二条 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批复结案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15日内报自治区安委办备案,自治区安委会解除督办,并在本级主流媒体、本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或本部门网站、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在公告前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安委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挂牌督办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向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桂安委〔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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