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促进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对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工作进行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2013年1-9月全省火电、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工作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确核定排污量;是否按申报核定数据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减、免、缓的行为;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行为,是否依法催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排污费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入国库;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稽查时间

  2013年10月28日—11月29日,各市对辖区内火电、水泥、焦化企业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各市就自查情况以及处理决定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4日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2013年12月9日—12月29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成稽查组对各市进行稽查。

  三、稽查方法

  稽查采取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排污费征收稽查过程中,均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稽查前向被稽查单位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稽查内容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调查取证时,应当如实填写《排污费征收稽查询问调查笔录》;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稽查结束后,形成《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并对稽查出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并予以公告。 

  四、稽查罚则

  省环保厅和财政厅稽查发现市、县环保部门少征或漏征排污费的,省环保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市、县环保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单位漏征或少征收排污费的,省环保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环保厅将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环保厅直接核定并征收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稽查发现排污单位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环保部门将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追缴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单位逾期不缴纳污费和滞纳金的,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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