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指导意见

省水利厅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0〕10号)精神,解决水库养殖污染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水库及库区周边养殖(以下简称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水库水质污染问题已经危及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多年来,全省各地利用我省水库众多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水库对外承包养殖,水中养鱼、水面养鸭、库区周边养猪等水库立体开发,为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水库养殖承包人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大量使用饲料,甚至化肥、粪便,库区周边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导致大量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直接影响下游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在全省水库全面禁止无机肥、有机肥、复合肥等进行养殖,规范库区周边养殖行为,实行生态健康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迫切需要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近年来,全省各地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相当一部分工程饮用水源来自水库。全面禁止无机肥、有机肥、复合肥等进行养殖,规范库区周边养殖行为,实行生态健康养殖,可以极大地改善水库水质,使其达到饮用水标准,让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清洁、安全水,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是确保水库防汛安全的需要。我省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对外承包养殖后,部分养殖户受利益驱使,为增加水面养殖产量,不按水库度汛方案规定的限制水位蓄水,尤其是在汛期,人为抬高水库蓄水位,有的甚至在溢洪道上设置临时阻水建筑物,严重影响水库安全度汛,直接危及水库安全。当前全省正在对小型水库进行全面除险加固,部分养殖户为减少养殖损失,人为阻止水库放水,导致部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难以如期完工,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工程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好实施工作。

  2.产权归属原则。按照“水库产权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相统一”原则,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3.依法行政原则。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11〕43号)要求,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由各级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4.维护稳定原则。在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又要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

  (二)实施范围: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对山塘养殖及水质保护工作,各地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行。

  (三)总体目标:按照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区规划,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小(2)型及以上水库,通过规范水库养殖,确保到2015年底,水库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以上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面及库区周边养殖项目,畜禽粪便、化肥、饲料等投放,水库周边养殖污水排放,养殖承包年限、到期年限、承包费用等情况;现状情况下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水库具体分布情况,水库下游用水情况;水库库区周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分布情况等。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对本区域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水库,水库库区周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库水质等级。在调查及规划的基础上,由水利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组织全面清理,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环保、水利、公安、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产权单位等,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座小(2)型及以上水库养殖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水质。具体要求为:

  1.按照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区规划,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小(2)型及以上水库,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积极推行人放天养;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非饮用水源区小(2)型及以上水库,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库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粪便、污水等,采取防渗漏雨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2.对实行人放天养的水库,为净化水库水质,鼓励水库产权人根据水库水面面积等实际情况,每年向水库投放一定数量的有利于净化水库水质的鱼苗。

  3.为解决养殖粪便污染问题,各地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目标如期完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对辖区内规范水库养殖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目标。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库水质检测,确认水库水质是否达到规定的水域功能标准。对在规定时间内水库水质检测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水库,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标准。

  四、强化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动员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支持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财政将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各地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实施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对原以承包费用进行测算采取差额拨款的水管单位,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实行人放天养的水库纳入放流区域范围,积极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以净化和改善水库水质。

  (四)强化责任追究。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要采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建立奖惩机制。将各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农业、环保、水利等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对政府重视、措施有力、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甚至取消项目及资金安排。

  (六)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作用,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违规污染水库水质行为。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社会各界踊跃举报向水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倾倒污染物和废弃物等进行养殖等现象。对举报事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水质达标的水库,在水库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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