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2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简称省级创新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评价周期: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材料:评价年的3月30之前,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工作报告、运行信息填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见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单位为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会议核查与现场核查等方式,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省级创新平台的重要依据,我委根据评价结果拟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低于60分)者,取消省级创新平台资格。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级创新平台评价工作,促进省级创新平台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相关附件可在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网站下载。

  

    附件:1、工作报告编写提纲(点击下载)

        2、运行信息填报表(点击下载)

        3、主要评价指标解释(点击下载)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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