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简称省级创新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评价周期: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材料:评价年的3月30之前,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工作报告、运行信息填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见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单位为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会议核查与现场核查等方式,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省级创新平台的重要依据,我委根据评价结果拟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低于60分)者,取消省级创新平台资格。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级创新平台评价工作,促进省级创新平台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相关附件可在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网站下载。
附件:1、工作报告编写提纲(点击下载)
2、运行信息填报表(点击下载)
3、主要评价指标解释(点击下载)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