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11〕3号)精神,2011年至2015年,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将推出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我区已完成2011年、2012年每年4个名额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上报工作。现要求各地继续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要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在2013至2015年每年评选出一批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推出示范典型。请每个盟市每年推荐1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作为备选对象,择优向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旗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旗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旗县(区、市)可向盟市推荐。盟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级推荐。
二、自治区级复评。6月至7月,自治区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确定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单;按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分配名额,在确定的(包括已往确定的)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基础上,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
各地要严格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2)和考评计分表(附件3),一式五份,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