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自治区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下同)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42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下放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权,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项。另有1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地方政府规章。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严禁以红头文件或者备案、核准等形式违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一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一边又巧立名目新设行政审批,消解中央、自治区简政放权的改革效力。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及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同时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在减少审批项目的同时,要创新行政管理规范和标准,探索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落实情况和清理结果于2014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其中取消13项,国务院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的3项,下放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取消,原设定依据修正后取消此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3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自治区科技厅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5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项目招生简章、广告样本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8

选育或者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

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9

农药广告审批

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项目名称调整为“农药广告审查”,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10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11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12

拖拉机教练车牌证和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准教证核发

自治区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取消,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不充分,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13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设区市、县级国税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取消,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

 

14

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修正)

取消,设定依据经修正后取消此行政审批项目

 

15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16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南宁海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17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南宁海关(仅限南宁口岸受理的申请)、区内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发〔2013〕44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此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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